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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宫28-法院查封财产的封条想撕就撕?老赖撕封条最终自食恶果!

发布时间:2024-09-09 人浏览

本文摘要:简介:民间借贷纠纷中,常常再次发生借款人的起诉书下来了,债务人依旧不能归还财物。

简介:民间借贷纠纷中,常常再次发生借款人的起诉书下来了,债务人依旧不能归还财物。转入执行程序也不愿,被拘押后仍然不愿。

十分坚强,甚至一度毁约法院查禁财产的封条,阻碍司法执行程序的展开。老赖打碎封条,将受到什么惩处? 李某曾向杨某借款10万元,到了偿还日期,李某却未还钱。

杨某不不愿了,将其控告至人民法院。法院经审理后裁决:李某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还不出杨某的10万元借款及利息。虽然有了法院裁决,李某依旧不还钱,不得已之下,杨某向法院申请人强制执行。

继续执行中,法院按照程序向李某递送了继续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其,再行一次呼吁李某还钱并拒绝他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。没想到李某是铁了心不想还钱了,对法院的继续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其置之不理。法院依法对李某的货物及存放在货物的仓库展开了查禁,在仓库门上加贴了封条,并因他并未按拒绝申报财产对他拘押了15天。

完全恢复权利的李某居然毁约封条,将仓库内的部分货物出售了。这下李某“摊上大事”了。问题的性质再次发生了转变,李某某种程度是牵涉到欠钱的民事纠纷了,而是因涉嫌非法处理查禁、扣留、失效的财产罪了。法院再度对李某拘押了15日,并依法将案件收押公安机关侦察,追究责任李某的刑事责任。

【举案众说纷纭】 人民法院对涉嫌财产采行查禁、扣留、失效等继续执行措施,是确保案件继续执行做到、还清当事人胜诉权益的适当手段,非经法院裁决或者裁决,任何人都不得私自处理被采取措施的财产。为确保案件继续执行工作顺利开展,法律对毁坏查禁等继续执行措施的不道德也规定了适当的惩处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,“诉讼参予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长短不予罚款、拘押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 (一)假造、吞噬最重要证据,阻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; (二)以暴力、威胁、贿买方法制止证人出庭作证或者勾结、贿买、威逼他人作伪证的; (三)隐蔽、移往、卖掉、损毁已被查禁、扣留的财产,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交给的财产,移往已被失效的财产的; (四)对司法工作人员、诉讼参与人、证人、翻译人员、鉴定人、勘验人、协助执行的人,展开羞辱、毁谤、诬告、打伤或者打击报复的; (五)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司法工作人员继续执行职务的; (六)拒不履行人民法院早已再次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、裁决的。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不道德之一的单位,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必要责任人员不予罚款、拘押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:“隐蔽、移往、卖掉、蓄意损毁已被司法机关查禁、扣留、失效的财产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有期徒刑或者罚金。

” 查禁是人民法院在继续执行中最常用的强制执行手段之一,虽然查禁只是让债务人对自己的特定财产失去处理的权力,在法院拍卖会、卖掉已完成前并会失去所有权,但是债务人对于被查禁的财产不可以有移往、原作开销或其他阻碍继续执行的不道德。法院的查禁有可能只是在财产上贴了一张薄薄的纸,但这张薄薄的纸背后所支撑的毕竟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。

随便毁约封条就是在侵犯法律,必定要受到法律的惩罚。转入执行程序后,被执行人应该做到的是大力因应法院的继续执行,并依法确保自己的权益,企图通过非法方式排斥继续执行、躲避继续执行,只不会得不偿失、将涉嫌犯罪。

故本案中,李某在因不肯申报财产早已被拘押15日的情况下,又蓄意毁约法院的封条,出售法院查禁的货物,排斥法院的继续执行,情节更为相当严重,早已因涉嫌包含非法处理查禁、扣留、失效的财产罪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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